情定终身
通辽市开鲁县的张女士通过QQ聊天,结识了该市一位“马先生”,两人在网上聊得十分投机,并很快见面成了朋友。
在接触的过程中,“马先生”告诉张女士,他老家在外地,大学毕业后留在通辽市开了一家摩托车修理店。“马先生”的沉稳、朴实和体贴深深地打动了张女士,不久,两人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9月,“马先生”和张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盗窃落网露真身
结婚没几天,“马先生”对张女士说,为了让她过上好日子,他打算扩大摩托车修理店的经营规模,但手头没有资金。张女士得知丈夫的这一想法后,便将自己3万元存款和从信用社借贷的2万元现金放心地交给了丈夫,以此支持他的事业。
拿到钱后,“马先生”便到沈阳市进货了,从此音信全无。尽管张女士四处打听,但却没有丈夫的任何消息。半年之后,张女士意外地收到了北京市公安局的通知:她的丈夫“马先生”被捕了。
原来,“马先生”是一个赌徒。他的真名叫马秋,在与张女士交往之前,马秋在老家吉林欠下了不少赌债,于是离家四处躲债,并办理了一张假身份证。结识张女士后,他用这张假身份证与张女士登记结婚。2010年2月,马秋在北京市因盗窃落入法网。
直到这时张女士才发现,丈夫竟然是用假名字和假身份证与她登记结婚的。
婚姻无效诉讼请求被驳回
虽然马秋受到了法律的惩处,但是张女士的烦恼却随之而来。她想结束这段婚姻,但问题却很复杂。
张女士到开鲁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然而,让她没想到的是,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原因在于:无效婚姻是违反《婚姻法》禁止性规定和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本案中,马秋虽然用假名登记结婚,但是双方并没有法律规定的上述4种情形之一,张女士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是合法的。虽然张女士的遭遇令人同情,但法院却不能越法裁判。
在初次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张女士再次来到开鲁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其与“马先生”的婚姻。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后,主审法官耐心细致地给她讲解了法律规定和其应采取的诉讼途径,建议其将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决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此张女士的诉讼请求也不符合撤销婚姻的条件,而请求判决离婚是张女士的唯一选择。
法官倾力调解
请求判决离婚的前提是该婚姻有效成立。那么用假姓名、假身份证登记的婚姻难道还是有效婚姻吗?对此,主审法官给出的答案是肯定的:从当事人的角度看,婚姻登记是合意宣示,即当事人双方共同向国家婚姻登记机关宣示愿意结婚,要求法定机关出具公示证明;从国家或登记机关来讲,则是一种证明或确认,即国家法定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予以登记并颁发结婚证。行政机关的登记行为是一种形式审查,无法达到实质审查的程度,无法得知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是否真实,如果婚姻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登记机关也没有义务去调查证件的真假。
虽然当事人登记结婚时使用了虚假的身份证件,但作为结婚证上“马先生”这个人的实体是存在的,且在结婚证上“马先生”的签名及照片也是真实存在的。另外,如果用假名登记结婚被认定为无效婚姻的话,那么对婚姻造成更大危害的“重婚罪”就无法成立了。因此,本案虽系假身份证结婚,但登记结婚是双方合意,且不存在法定无效和可撤销婚姻情形,故双方的婚姻是成立和有效的,应直接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处理离婚问题。
经过主审法官的耐心调解,张女士来到马秋服刑的监狱,法院通过开庭调解的形式达成了离婚协议,张女士终于结束了这段不幸的婚姻。
据主审法官介绍,目前,在我国偏远的农村地区,有不少年轻人因没有达到法定婚龄、在外打工或者是规避计划生育等原因冒用他人名字或使用虚假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的现象屡见不鲜。应当明确的是,这些行为都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一旦婚姻出现裂痕,最终受伤害的只能是当事人自己。(记者 徐亚军 通讯员 李洪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