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乌兰察布市城镇职工及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和医疗保险待遇,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从今年七月一起,乌兰察布市将调整城镇职工及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全面提高报销标准。
调整后,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由8万元调整为16.5万元;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达到8.5万元。城镇职工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执行,城镇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标准2万元以内报销比例为80%,2万元至6万元为85%,6万元至12万元为88%,12万元至19万元为90%。城镇参保居民报销比例3万元以内为60%,3万元至7万元为65%,7万元至12万元为70%。
据悉,城镇职工起付标准和分段报销比例不变,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增加2个百分点,基残人员报销比例增加4个百分点。在三级以下医院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增加2个百分点,残疾人员持残疾证属一级、二级的人员报销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参保人员经批准转外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本地住院报销标准的基础上,自付部分由10%统一调整为5%;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进行单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材料所发生的费用,报销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为70%;门诊发生单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材料的费用,个人承担比例仍按50%执行。
另悉,城镇参保居民起付线仍执行300元。转院或在三级医院治疗的,个人先自付政策内可报销医疗费用金额的5%。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医院住院治疗报销比例增加5%。
如果连续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3年以上的,增加报销比例5%。以后连续缴费每增加1年,报销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直至增加到10个百分点。
城镇居民普通门诊统筹费用每人每年30元,记入个人社会保障卡,用于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机构检查、医疗、用药,也可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超过30元以上的且在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用药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10%,其余部分由个人自付。(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