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是,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宣贯工作会议
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副所长白立东就条例进行了解读
宣贯会现场
7月3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贯工作会议。
据了解,《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1年5月26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有效实施,将有力地推动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健康发展,为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自治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据统计,2008年全区在用特种设备总量70554台(不含气瓶,下同),比上年增长了35.3%。2009年底为76266台,比上年增长了8%,2010年底达到92451台,比上年增长了21.2%,呈递增趋势。因此,结合内蒙古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一部针对性强的地方性法规,依法解决内蒙古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保障内蒙古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十分必要。
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求各盟市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宣传,严格履行职责,落实《条例》的各项要求,推进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工作上新台阶。
各盟市局特种设备分管局长、科(处)长,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企业负责人出席了会议。下一步各盟市质监局还将组织召开2~3期新《条例》宣贯会。 (内蒙古新闻网 王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