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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7月1日颁布实施
内蒙古新闻网  11-07-10 21:33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新闻发布会现场   

  本网呼和浩特讯 7月6日,自治区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巡视员、新闻发言人高英杰就《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等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

  据了解,《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于201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特种设备,特别是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锅炉等广泛使用于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地区,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据统计,2008年全区在用特种设备总量70554台(不含气瓶,下同),比上年增长了35.3%。2009年底为76266台,比上年增长了8%,2010年底达到92451台,比上年增长了21.2%,呈递增趋势。随着内蒙古锅炉、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数量的急速增长,其安全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因此,结合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一部针对性强的地方性法规,依法解决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保障我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十分必要。

  《条例》共7章58条。《条例》针对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销售和租赁、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加强了对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等四个问题进行明确规定。

  《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安全意识,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自治区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内蒙古新闻网 王彤)

  相关解读

  1.关于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检验检测

  由于目前国务院尚未出台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监察职责不清、权限不明、监检不及时的难题。而压力管道大部分直埋于地下,在高压、高温的环境工作,并且输送的气体或液体具有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特征,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危险性极大,而且很难及时有效处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412号令)第249项规定,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针对上述情况,我们依照国务院412号令的规定,并借鉴山东、重庆等省市的做法,在《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压力管道安装、改造和紧急抢修施工单位的告知义务,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现场安全监察义务。同时在《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以及紧急抢修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能够及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作业,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有效防止事故发生。

  2.关于特种设备的销售和租赁

  长期以来,由于特种设备的销售和租赁一直游离于安全监管范围之外,监管乏力,销售和租赁成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由于假冒伪劣产品通过销售和租赁不断流入使用环节,造成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我们在《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对特种设备的销售和租赁进行了规范,形成直接的规定措施,通过立法加大对销售和租赁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遏制不合格设备通过销售和租赁环节进入使用领域。

  3.关于特种设备事故处理

  特种设备,特别是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锅炉等广泛使用于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地区,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并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需要加强预防和及时处理。我们依照国务院《条例》的规定,结合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的专业性以及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差异,在《条例》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五条做了如下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完善事故报告制度,第四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旗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调查处理的配合义务和对事故现场的保护义务,并在第四十七条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4.加强了对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

  《条例》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得将非承压设备作为承压设备使用。

  《条例》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性维护,并定期检验。

  《条例》第二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安装电梯安全运行监控和应急呼救系统,并保证其有效使用。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影响电梯安全运行难以排除的故障,应当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使用单位接到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发出的暂停使用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故障排除前电梯维修保养单位不得将电梯交付使用。

  5.进一步规范了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行为,使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得到更有效监督。

  《条例》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跨地区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在实施检验检测前书面告知自治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设备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将检验检测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报负责设备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6.进一步加强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的规定。

  《条例》第二十九条促进充装单位采用电子标签,实现电子化管理,及时掌握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的安全状况,提高对此类数量大、分布广、流动性大、监控难的设备监管效能。

[责任编辑 王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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