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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新《意见》规范外进建筑企业
内蒙古新闻网  11-07-12 09:08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为了进一步加强外进建筑业企业管理,保证包头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昨日,包头市城建委就外进建筑业企业年度备案制度、诚信考核制度、工程项目备案制度、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先行缴纳制度及工程施工统计季报制提出相关实施意见。

  据了解,昨日,包头市城建委下发《关于贯彻<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凡到包头市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应先办理企业年度备案。办理年度备案手续后,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企业诚信行为登记,在工程中标后,该企业即被列入包头市外进建筑业企业动态考核范围并建立诚信档案。对考核结果优良的外进建筑业企业,在年度评比中给予表扬。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外进建筑业企业,提出警告、收回年度备案证书暂停其参加本市招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清出包头市建筑市场并上报自治区住建厅;外进建筑业企业在办理诚信登记手续前,要按规定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凡是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首先由总承包企业垫付;外进建筑业企业进入包头承包工程中标后,应当在中标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备案手续,没有办理项目备案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同时外进建筑业企业必须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各月5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外进建筑业企业建筑工程施工统计报表。(记者张彩霞)

[责任编辑 赵文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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