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首府将提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水平。
本次调整工伤待遇的人员范围是:已参加呼和浩特市养老保险统筹和工伤保险的各企业,市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全额、自收自支、差额拨款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遵照文件一并执行。本次调整分2009年12月31日前和2010年12月31日前两个年度进行,2011年新计发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本次不做调整。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按以下标准调整待遇:一~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分别为214元、202元、190元、179元;对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六级工伤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调整标准分别为167元和143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月调整标准分别为119元、95元、71元;工亡职工生前供养亲属所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分别为配偶每月9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71元,属孤寡老人和孤儿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按95元标准进行调整。以上各项标准的调整,含2009年应调整的增长数。即:为2009年和2010年工伤待遇调整增长数之和。2010年1月1日以后至2010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领取工伤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按以下标准调整待遇:一~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分别为184元、173元、163元、153元;对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六级工伤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调整标准分别为143元、122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月调整标准分别为102元、82元、61元;工亡职工生前供养亲属所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分别为配偶每月82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61元,属孤寡老人和孤儿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按82元标准进行调整。此次调整后一~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标准低于1200元,按1200元执行;五~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低于900元的,按900元执行;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执行。
此次调整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之前不再补发。具体支付方式和事宜办理须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呼和浩特站(http://www.nm12333.cn:90)查询。(记者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