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蒙古新闻 - 国内 - 国际 - 文化 - 教育 - 旅游 - 美食 - 健康 - 汽车 - 楼市 - 娱乐 - 体育 - 道德法制 - 草原社区 - 草原家园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 :新闻中心 > 内蒙古新闻 > 呼和浩特新闻 正文   
转播到腾讯微博
首府提高职工伤残津贴和抚恤金待遇
内蒙古新闻网  11-07-14 16:35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记者昨日从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首府将提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水平。

  本次调整工伤待遇的人员范围是:已参加呼和浩特市养老保险统筹和工伤保险的各企业,市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全额、自收自支、差额拨款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遵照文件一并执行。本次调整分2009年12月31日前和2010年12月31日前两个年度进行,2011年新计发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本次不做调整。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按以下标准调整待遇:一~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分别为214元、202元、190元、179元;对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六级工伤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调整标准分别为167元和143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月调整标准分别为119元、95元、71元;工亡职工生前供养亲属所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分别为配偶每月9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71元,属孤寡老人和孤儿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按95元标准进行调整。以上各项标准的调整,含2009年应调整的增长数。即:为2009年和2010年工伤待遇调整增长数之和。2010年1月1日以后至2010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领取工伤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按以下标准调整待遇:一~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分别为184元、173元、163元、153元;对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六级工伤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调整标准分别为143元、122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月调整标准分别为102元、82元、61元;工亡职工生前供养亲属所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分别为配偶每月82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61元,属孤寡老人和孤儿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按82元标准进行调整。此次调整后一~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标准低于1200元,按1200元执行;五~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低于900元的,按900元执行;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500元的,按500元执行。

  此次调整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之前不再补发。具体支付方式和事宜办理须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呼和浩特站(http://www.nm12333.cn:90)查询。(记者高 佳)

[责任编辑 赵文萃 ]

内蒙古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内蒙古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0471-6659743、6659744、6659725。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工作人员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5-2009 内蒙古新闻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内蒙古互联网新闻中心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新闻热线:0471-6659725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512006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507213 蒙ICP证:090036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