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团队用车必须认真审查租赁车辆的营运资质,承运人保险等险种交纳情况。必须与有旅游客运资质且营运手续完备的旅游汽车公司签订《旅游车辆租赁合同》,每单次用车必须有确认单。”昨日,呼市旅游局召开会议,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关于近期发生两起旅游车辆交通事故的通报》的通知,要求各旅行社不得租用单位及社会的“黑车”(包括外省车辆)从事旅游接待,更不得将自用车辆用于旅游营运。
6月26日,内蒙古景发旅行社组织的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员工82人,租用2辆客车赴辉腾希勒草原旅游,返回途中,其中一辆(河南籍车)在乌兰察布市卓资山至察右中旗21公里处因车速过快发生侧翻,造成1人死亡,12人受伤的严重交通事故。
7月2日13时许,内蒙古铁道国际旅行社鄂尔多斯分社,组织汇能集团蒙南电厂先进党员一行共31人(当时车上共有35人,其中31名游客,1名全陪、1名司机、2名地陪)赴山西芦芽山旅游,租用鄂尔多斯意顺商贸有限公司的旅游大巴(河南籍车)行至距忻州市41公里处,由于下雨路滑,司机处理情况不当,旅游大巴滚落到20多米的深沟,当场6人死亡,4人重伤,后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车辆交通事故。
这两起事故虽都是车辆交通事故,但经调查了解发现,旅行社在租赁车辆过程都存在很多问题。
鉴于以上两起事故,呼市旅游局要求各旅行社必须规范旅游车辆租赁环节,进行全行业通报并重申:各旅游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制度,必须编制“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预警及演练机制,培养员工的应急及急救方面的素质。旅行社必须按要求足额交纳质量保证金,积极参加国家旅游局推动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要为每位游客交纳人身意外保险,在接待旅游团队的车辆上要给导游员安排正座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旅游团队出发前必须进行安全方面的警示与说明,诸如:骑马、乘驼、乘坐特种车辆以及水上活动等;凡自费项目,客人必须自愿,不得诱导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否则一旦发生意外事故,责任自负并将严厉处罚旅行社。坚决遏制“赌购物”、“赌自费项目回扣”等不良经营行为的蔓延。旅行社必须规范使用《国内旅游合同》或《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并配有行程计划说明书;严禁违规转拼团甚至卖团。(记者桂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