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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挂号收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次10元
内蒙古新闻网  11-07-20 10:06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记者昨日从自治区卫生厅了解到,从7月20日起,我区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费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统一确定为每人次10元。

  一般诊疗费是指挂号费、诊查费、药事服务费、肌肉注射费、注射器、静脉输液费、输液器、占床费合并计算的费用。一般诊疗费的“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等,除注射器、输液器计价办法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外,其他一律按照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对基层医疗机构批准的医疗服务价格的现行规定执行。专家出诊、会诊不分职级,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均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一般诊疗费除肌肉注射、普通输液外,心内注射等其他注射类项目仍执行现行基层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根据对内发改费字[2004]1443号文件中规定的现行一级医疗机构的相应收费标准核算,每人次实际付费约为2元。按照国家“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原则调整一般诊疗费的要求,各盟市医疗保险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以统筹地区为单位,尽快制定本地区医疗保险部门支付比例和办法。执收单位在收费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实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者 甄海霞)

[责任编辑 刘宇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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