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卫生厅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联合发文,核定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一般诊疗费试行收费标准。
按照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健全补偿机制的要求,对已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全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费合并为一般诊疗费。
通知中特别说明,一般诊疗费的具体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0元,是指挂号费、诊查费、药事服务费、肌肉注射费、注射器、静脉输液费、输液器、占床费合并计算的费用。小儿输液头皮针项目除外。一般诊疗费的“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等,除注射器、输液器计价办法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外,其他一律按照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对基层医疗机构批准的医疗服务价格的现行规定执行。专家出诊、会诊不分职级,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均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一般诊疗费除肌肉注射、普通输液外,心内注射等其他注射类项目仍执行现行基层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各地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一般诊疗费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一律严肃查处。本通知自2011年7月20日起试行。(记者 段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