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在我区各界引起了巨大反响,如何抓住这空前利好的政策机遇成为人们关心的话题。自治区领导近日在讲话中就指出,“抓《意见》的贯彻落实,就是抓机遇、抓发展。要抓住国家正在制定完善相关专项规划的有利时机,迅速行动,积极争取,抓紧与国家部委沟通衔接,把《意见》确定的重点内容纳人国家规划之中。要在抓实抓细上下功夫,把《意见》的各项政策要求落实到一条条可操作的具体措施上,落实到一个个能上手去抓的具体规划和工程项目上,避免就文件落实文件、守着政策要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意见》的促进和支持效应。”那如何才能将《意见》落到实处呢?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长于光军给出了自己的见解。
《意见》几乎涵盖了我区在基本经济制度体系下完善微观运行的全部
于光军说,“结合我区现行社会经济政策、体制、机制运行状况,《意见》就我区在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业发展、统筹协调发展、民生、对外开放、创新社会管理、金融、工资分配及资源管理制度等领域,都提出了完善政策和创新制度的要求。
如在促进产业发展领域,《意见》所提出的创新性工作就包含:理顺价格保护政策与现有设备设施建设管理的关系;构建耕地保护与土地流转过程中农牧民参与的方式和利益保护制度;在投资者利益、土地使用权属利益、加工与种植利益均衡约束下大资本投资建设基地的模式创新;耕地、草牧场集中连片后经营权退出及农牧民利益保障机制;林权、土地使用权、草场使用权的权益和利用制度创新等五个方面。还包括新型多元行政管理主体的园区建设模式创新;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机制创新;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生态改善的支撑和反哺机制;资源收益调控制度与机制的建立;重大、关键技术应用的公共财政支持机制;劳动密集型、环保、传统产业等与民生关联紧密产业的公共财政扶持政策和扶持机制;以保障和维护地方经济发展为目标,对引导和扶持现代装备制造业等区域性、国家级基地建设性、新兴战略性产业支持性、扶持性政策的调整和完善;旅游业等产业开发中涉及到的道路建设、城市改造、新农村建设、完善牧区生产生活条件等领域中公共财政支持性政策等九个方面。
结合我区社会经济运行的实际情况分析,《意见》所提出的近50项政策、制度、机制创新领域,几乎涵盖了我区全面促进社会发展、促进产业发展,在基本经济制度体系下完善微观运行的全部。”
于光军认为,要推进上述改革与创新,从自治区战略制定与策略安排的角度,还需要我们再进一步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职能安排。如在当前行政推动占据强势地位的背景下,如何找准政府职能对促进区域经济的抓手?如何创新财政支出对公共服务支撑和促进的模式?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如何改变公共财政的高调投人对社会与民间投人积极性的打压等等。
《意见》是我区依靠改革创新促发展的又一次重大机遇
于光军说,“体制改革一直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最强动力。经过30余年的改革,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但随着社会发展、经济实力增长,以及‘一切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目标的确立,面对新的发展要求,政策完善与体制创新的空间依然十分广阔。为此,在201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中央明确提出了‘加强改革顶层设计,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的改革要求。而此次,在《意见》中,国务院就内蒙古发展所涉及的政策完善与制度创新所提出的明确指向,实际上是给与内蒙古发展再次提供的“优惠政策”。在这个方针的指导下,锐意改革、勇于创新,也就成为落实《意见》、实现内蒙古又好又快发展的核心工作。
一直以来,我区的工作重心较多地倾斜于争取国家项目,争取中央财政投人,提出各类地方优惠条件吸引区外、国外投资等方面,尽管这个过程中,我区在一些领域也积极探索了突破实际运行中的一些阻碍的办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提高了风电消纳水平,促进了煤化工领域的发展等等。
但在政策、体制、机制上强化创新,将政策、体制、机制创新作为推进内蒙古发展的重要动力的意识较为弱化。
尤其是在基层,当很多工作遇到了制度限制的时候,我们往往采取回避、阻止等手段,一些反映到社会和更高一级部门的制度性突破往往也被忽略,甚至用现有的、公认存在一定落后性的政策、制度将其挡回或排斥,而且这种状况也存在于理论和政策的先导性研究活动中。
作为工作规范,这种工作方式有一定的必要性。作为地方,执行来自高一层次的工作要求也是工作守则。但正如中央指出的那样:‘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较多。’也是基于这样的判断,党中央反复强调要‘坚持把改革开放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强大动力。坚定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改革,加快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意见》十分明确地要求我们内蒙古‘坚持深化改革’,‘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和动力’,尤其是《意见》提出的‘先行先试、力争取得突破’的要求,使我们实际上获得了改革现有政策、在体制上有所突破的‘改革权’,从这个意义上说,《意见》赋予我们内蒙古的是不亚于改革开放初期特区的‘优惠’,而决不仅仅是增加国家投资、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或者给我区多少项目或者立项特许那种简单投人。
由此,于光军分析说,“建立创新机制,将国务院提出的政策、制度创新领域的创新落在实处,建立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进一步又好又快发展的长效机制,应该成为内蒙古的首要任务。”(记者 马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