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黑老大”指使,宫某某因涉嫌强迫卖淫罪,于8月4日被呼和浩特市和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3年7月17日,云某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已被判刑)指使在其经营的和林县城关镇3924旅店内卖淫的宫某某(女,26岁,兴安盟人):想办法找几个小姐来。宫某某遂按照云某某的吩咐前往包头市,以在呼和浩特市开服装店需要人手帮忙为由,将以前同她一起打过工的女青年李某某骗至城关镇3924旅店,并将李某某的手机等物品抢走、扣押。随后,云某某的手下张某某、云某(二人均已被判刑)以及宫某某轮流看管李某某,并且威胁恐吓她。期间,张某某和宫某某还骗李某某喝下迷药,云某某趁机将李某某奸污。同年7月19日~25日,张某某和宫某某在云某某的授意下,强迫李某某卖淫数次。
最终,李某某寻找机会打出求救电话,于2003年7月25日被解救。宫某某则于当日逃跑。今年7月7日,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在处理一起打架案件时,发现证人宫某某系网上逃犯,遂将其抓获。
和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卢俊烈:宫某某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云某某的指使下,拐骗被害人李某某,并且伙同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张某某等人轮流看管被害人,对被害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利用药物麻醉被害人,帮助云某某强奸被害人,强奸后迫使被害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58条之规定,涉嫌强迫卖淫罪,且情节严重,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记者 袁耀娟 通讯员 杨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