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未登记的农用三轮车,造成自己的老父亲死亡,8月11日,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据了解,陈某某系巴林左旗隆昌镇敖包村村民,为了提高家庭收入,在巴林右旗承包了一块耕地。今年3月4日,陈某某驾驶着一辆借来的破旧农用三轮车载着父亲去承包地耕作,途经一个拐弯处时,由于驾驶操作不当,未保持安全车速,导致农用三轮车翻下路基,其父亲摔跌致死。事发后,陈某某认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死亡的人系自己的父亲,他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准备运尸入殓。
交警部门经过调查,认定陈某某应负这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特古斯: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因交通肇事导致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或者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的构成不受主体身份、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等因素影响。在本案中,虽然行为人是被害人的儿子,但其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并且达到定罪处罚的标准,理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记者 周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