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东河区居民胡彩凤获悉包头市国营青年农场耕地即将被国家征用的信息后,通过一名中间人的引荐,认识了青年农场土地承包户赵福财。为了获取利益,胡彩凤和赵福财商议后,签订了一份土地转包协议书。随后,胡彩凤在其所转包的耕地里先后栽下了果树、松树、葡萄苗等,想在国家征地时得到一大笔补偿款。然而,耕地被国家征用后,胡彩凤在领取补偿款时却遭到赵福财的阻拦。
为此,胡彩凤将赵福财诉至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转包耕地上的地上物补偿款30万元归她所有。
法院经过近1年的认真审理,于今年8月2日作出判决,认定胡彩凤在转包耕地上种下树木属于抢栽抢种,其行为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双方所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因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签订土地转包协议
赵福财系包头市国营青年农场的土地承包户,他与农场农业公司签有耕地承包合同。
2006年年初,胡彩凤听说青年农场耕地在几年后将被国家征用的消息后,便通过青年农场一名土地承包户的引荐,找到了赵福财,表达了她想要转包赵福财的承包地的想法。
在双方签订土地转包协议前,胡彩凤自称认识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等拿到补偿款时,可以按照比例把钱分给中间人和赵福财一些。2006年4月26日,在利益的驱动下,胡彩凤和赵福财签订了一份涉及5.5亩耕地的土地转包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后,胡彩凤便在所转包的耕地上种下了果树、松树、葡萄苗等。
2009年,这5.5亩耕地被国家征用。当胡彩凤拿着土地转包协议书找到包头市国营青年农场拆迁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准备领取补偿款时,却遭到赵福财的阻拦。
为此,2009年9月23日,自认为吃了亏的胡彩凤一纸诉状将赵福财告至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赵福财所转包耕地上的地上物补偿款30万元归她所有。
法院两次开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先后两次开庭进行审理。在法庭上,原、被告阐述了不同意见。
原告胡彩凤认为,2006年4月26日,她与被告赵福财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依据该协议的约定,被告赵福财将其承包的5.5亩耕地的一切权利转交给她。同时,该协议还约定,如遇国家征用或者其他重大项目占地时,地上物补偿款归她所有,赵福财不得干涉。现在,5.5亩转包耕地已经被国家征用,地上物补偿款应该属于她所有,被告赵福财无权阻拦。
被告赵福财则辩称,原告胡彩凤为了多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谎称认识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恶意与他串通,虚拟了这份土地转包协议书。该协议属于无效协议,不该受法律保护。此外,原告胡彩凤在诉状中自称“在所转包的5.5亩耕地上种植了果树、松树、葡萄苗等”,事实上并不是5.5亩,仅有1.4亩。为此,2009年9月21日,他请包头市九原区公证处对胡彩凤实际转包的耕地亩数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认定胡彩凤实际转包的耕地亩数并非5.5亩,而是1.4亩。
今年3月15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胡彩风系包头市东河区居民,被告赵福财系包头市国营青年农场土地承包户。原告胡彩凤在得知青年农场耕地即将被国家征用的情况下,经中间人引荐,认识了被告赵福财。之后,胡彩凤和赵福财双方就承包地转包和其他种植项目进行了商议。2006年4月20日~10月13日,原告胡彩凤和被告赵福财以及赵福财之子、中间人共4人,先后签订了5份协议书,主要就土地转包、种植投资及利润分成等事宜进行了约定。签订协议后,由原告胡彩凤投资,在被告赵福财承包的土地上抢栽松树、葡萄苗等。2009年8月23日,被告赵福财与包头市国营青年农场拆迁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了地上物补偿协议书。
抢栽抢种不受法律保护
原告胡彩凤在所转包的耕地里抢栽抢种的作物能否得到法律保护?胡彩凤的诉讼请求最终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成为此案争议的焦点。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经过近1年的审理,认为原告胡彩凤事先抢种的作物不属于补偿范围。据此,今年8月2日,法院依法对此案下达了(2009)包九原民初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得知青年农场耕地即将被国家征用的情况下,为套取国家高额征地补偿款,被告未经青年农场同意,擅自与原告及相关人员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书,并且在承包的耕地上进行抢栽抢种,其行为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因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转包土地等相关协议系无效协议,故原告要求按照协议确认其30万元地上物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作为原告,胡彩凤在转包耕地里抢栽抢种果树、松树、葡萄苗等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她最终得到的惩罚是输了官司还赔了钱。 (记者 高瑞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