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合法权益,近日,行署印发《阿拉善盟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要求我盟各用人单位,自该《办法》发布之日起,须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办法》适用于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具有我盟户籍、在法定的就业年龄范围内、有一定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办法》要求,我盟各用人单位须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每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城乡个体工商户安排残疾人就业,对于福利企业、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优惠和其他方面的扶持。
《办法》明确,残疾人联合会每年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残疾人证》进行检查核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和残疾职工社会保障情况纳入劳动监察范围。
《办法》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1人,每年按照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比例计算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可以免于安排残疾人就业,但应当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办法》强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联合会委托税务部门分级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曹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