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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驾驶公交车致2死10伤 嫌犯被判死缓
内蒙古新闻网  11-08-16 10:49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2008年5月12日,呼市男子苏海军持刀劫持驾驶33路公交车制造多起交通事故,导致2人死亡、10人受伤。

  2009年11月19日,呼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苏海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苏海军免于赔偿死者家属以及受伤人员的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苏海军及其辩护人以“苏海军系限制责任能力的人,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提出上诉。

  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苏海军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2008年5月12日16时许,苏海军携带一把短剑到呼市公安局东风路派出所报警,称有人要杀害他。民警将其短剑扣留并通知苏海军的同事路某某及其弟苏某某、女儿苏某将其从派出所领走。苏海军与路某某、苏某某、苏某一同行走至光华街时,一辆33路公交车正停靠站台前,苏海军突然从路边水果摊上拿起一把尖刀,持刀上车逼迫司机闫文华下车后,驾驶公交车沿光华街、兴安北路、新华大街、锡林北路、中山西路、通道北街行驶。

  期间,苏海军驾车碰撞各类型汽车27辆及交通设施,致多人受伤。苏海军驾驶的公交车行驶在呼伦北路博北路口时,因车撞坏停住,苏海军弃车逃跑时被抓获。

  案件审理中,自治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结论是苏海军有妄想阵发;限制责任能力。苏海军的律师对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辩护意见因有事实根据,法院予以采纳。

  2009年11月19日,呼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苏海军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苏海军免于赔偿死者家属以及受伤人员的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苏海军及其辩护人以“苏海军系限制责任能力的人,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提出上诉。

  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认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根据上诉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和苏海军系限制责任能力人,作出了适当的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鲁蒙海)

[责任编辑 魏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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