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了解到,自2001年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施行以来,从2001年-2010年,包头市133户企业累计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国税系统执行减免税优惠3.8亿元,极大地支持了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发挥了积极的效应。
2001年,国家下发了《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2010年期间,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部分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免征农业特产税和耕地占用税。
据了解,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自2001年实施以来,包头市国税系统税收收入不仅没有受到“减税效应”的影响,税收反而由2000年的16.15亿元上升至2010年的112.8亿元,为地方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财力保障。税收作为宏观经济重要调节手段的职能,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得到了充分体现。随着7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三部委《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出台,新一轮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也拉开了序幕。新优惠政策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标志着包头市将有部分符合条件的企业能享受10年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记者杨培霞 通讯员李晓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