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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克石市两居民因犯伤害案法院判处限期禁止进入娱乐场所
内蒙古新闻网  11-09-08 15:47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近日,内蒙古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伊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且判令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二被告人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今年8月24日15时许,伊某、王某某在牙克石市西四道街一家饭店卫生间与被害人李某某、蒋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两人将被害人李某某、蒋某某打伤。经鉴定,王某某伤情已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被告人伊某、王某某在饭店酒后因琐事殴打他人的犯罪情况来看,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特定区域、场所,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内蒙古新闻网李中锋 通讯员王宇新、吴文志、张明)

[责任编辑 李中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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