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12月1日起施行
记者昨日了解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拟对《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第二次审议。自治区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所称基本草原,是指依法确定实行特殊保护的具有草原生态功能和适用于畜牧业生产的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草案修改稿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草原的义务,有权参与保护基本草原的社会监督,并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基本草原的违法行为。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的,处以每亩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除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基本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基本草原上行驶的,应当向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方案,经确认后执行。
在基本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的,应当符合基本草原保护规划,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此外,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基本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基本草原的,必须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文/刘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