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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市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宣传活动
内蒙古新闻网  11-09-27 15:57 打印本页 来源: 二连浩特政府网  
 

  新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二连市于9月25日在恐龙广场举办《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宣传活动,副市长贾伟东及住建和各供热公司负责人共同参与了活动。

  活动现场,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条例的出台,对规范供用热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现场,贾伟东及参与宣传活动的人员向过往的市民和商户发放了印有供热条例和用热小常识的宣传单,现场为人们讲解了条例主要内容。

  广大用热者表示,自治区出台供热条例,有了明确的依据和规范,希望供用热双方都能不折不扣地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该条例明确规定“采暖期内,对符合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热用户室内温度达到18℃以上”。同时,还在停热原因及相应处理措施,热用户的室内温度值,检测室内温度标准,热用户的缴费时间、方式,对拒交热费用户应当采取的措施,及在采暖期内因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应采取的措施和补偿等具体问题上做出新的规定。

[责任编辑 刘宇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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