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暨《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在自治区体育局举行。
据了解,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7月28日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不仅从法规的高度确立了体育市场的性质和地位,有效地保障了内蒙古体育市场的繁荣和规范发展,而且对内蒙古体育产业的发展也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另外,《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计划》)已于2011年8月16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全区,已从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计划》中提到,到2015年末,国民体质测定合格标准的城乡人数比例达到90%,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达到35%;全区各类体育设施达到3万个,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6平方米;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达到2.5万人,获得执业资格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达到6000人;80%的旗县区建有全民健身中心;80%的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建有全民健身活动站;50%的嘎查村和社区建有全民健身活动点;培育打造国家级民族地区全民健身示范基地12个、自治区级50个、苏木乡镇级80个、嘎查村级100个。力争在十二五时期末,使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的全民健身专项资金不低于人均1元的标准。(文/牛天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