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与女友刘某解除同居关系后,董某拒不履行调解书中的内容,刘某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董某恼怒成羞,丧心病狂地持刀砍向了刘某……近日,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11年,赔偿被害人刘某各项经济损失4.5万元。
据了解,董某与女友刘某都已经50多岁,案发前已经同居多年。由于感情问题,2010年,刘某要求与董某分手,但是遭到董某的拒绝。刘某遂向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解除她和董某的同居关系。很快,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下达了调解书,予以解除董某和刘某的同居关系,但是董某拒不履行调解书中的内容,不愿意搬出去住。刘某为此又向法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2010年8月24日11时许,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去给董某和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董某与刘某为此相互谩骂并扭打到一起,法院执行人员立即将他们劝开,刘某随后骑电动车离开住处,没想到恼羞成怒的董某从住处拿了一把刀,骑着摩托车去追刘某。追上刘某后,董某边骂边抽出刀子朝刘某胸腹部捅了一刀,刘某侧身倒地时,董某又捅了一刀,当刘某倒地后,董某用手反握刀在刘某的后背上扎了一下,见刘某不动了,董某又朝刘某的头部踢了几脚,之后用刀割伤了自己的左手。现场民警将二人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经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十级。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法官白咏梅:被告人董某因被害人刘某与其解除了同居关系,心存报复,持刀捅刺被害人,在被害人倒地无反抗之力时,仍然未停止其犯罪行为,被告人董某的行为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董某系犯罪未遂,故酌情对被告人董某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杨晓丽 通讯员 孙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