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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向借债夫妇索回一套房子
 

  11月13日,包头市青山区法院调解了一起担保追偿权纠纷案。

  王某和聂某夫妻俩2010年3月19日向王某某借款50万元,2010年3月29日又向李某借款50万元,均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两次借款均由乌某提供担保。

  借款到期后,王某和聂某称无力清偿,两名债权人便向担保人乌某追讨借款。乌某作为担保人,向两名债权人履行了担保义务并与他们签订了债权转让证明。

  紧接着乌某起诉,向王某和聂某追讨100万元,王某和聂某表示无力用现金清偿,愿以一套已装修好的209.21平方米住房折抵。审判员在庭审中认真调查了被告对住房的实际支出和该房市场价格情况,并评估了原告的实际支付能力,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和聂某的这套房归乌某所有,用来折抵债务;剩余银行贷款57万元由乌某一次性支付,过户的费用包括税费由乌某负担,王某和聂某协助乌某还清贷款并完成过户。调解协议达成后,原、被告在调解协议生效后的指定日期内完成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履行了各自的义务。(记者 祝福 通讯员 杨芳 李启荣)

[责任编辑 刘宇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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