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牙克石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双方未办理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开发商一房多卖而引起的诉讼。
牙克石市居民金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0年底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尚在建设当中的牙克石市某小区一门市房,金某依约定及时交纳了30%的首付款,得到了开发商的一张收款收据。2011年该小区通过验收交付使用,但金某因外出未能及时回来办理相关手续,而金某预购的房屋因地理位置优越,房价大幅上涨,很多人都看好此地段的商业前景,争相购买,此时开发商受利益所诱,将金某已交付了首付款的房屋以远远高出原价的价格转卖他人,并与之办理了产权证及相关手续。金某得知后,与开发商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法院经审理发现以上事实,但是此时因房屋产权已有归属,交付原房屋已不可能,向双方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金某同意接受开发商的现金补偿,金某感慨万千,如果当初自己主动要求办理预告登记,那么此时这个房屋的产权人就应该是自己。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中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法官提醒购房者,时下,买房卖房已成为一种时尚,不仅仅因为房子是人们生活必需品,同时也是受到日渐疯涨的房价刺激,很多人都想从中获得些实惠。购买房屋时,一定要谨慎,签订买卖合同后,如果不是当场交付并办理产权证更名手续的,一定要与开发商签订书面合同,必要时可先到相关部门办理预告登记,防止开发商因房价飞涨而一房多卖,使自身遭受损失。(通讯员张冬梅 王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