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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要备案
内蒙古新闻网  11-11-19 12:20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记者昨日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为了确保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得到贯彻执行,有效防止用人单位随意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支付标准,维护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我区开始全面实行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备案制度。

  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制定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方案,在工资集体协商方案中予以明确,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时用人单位须提供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方案和《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备案表》一式3份。未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用人单位不得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备案有效期为1年,超过1年有效期后,用人单位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应按原程序备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须及时恢复或提高劳动者工资标准。

  我区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大对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各类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对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要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加强跟踪检查。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或利用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随意延长工作时间等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对态度恶劣、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典型案例要在新闻媒体中予以曝光,切实维护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益。

  另外,为了及时了解掌握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全区各地要建立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分别在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0日之前将《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统计表》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高 佳)

[责任编辑 陶恩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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