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出台了《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手续而未到龄和已到龄人员、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手续而未到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将得到解决,这部分人员预计达8万人左右。至此,内蒙古未参保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将得到彻底解决,同时也弥补了内蒙古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制度缺失问题。
《意见》界定了参保范围和条件:2010年12月31日前取得自治区城镇户籍,且2010年12月31日仍为自治区城镇居民;1995年底以前,经原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工手续或在上述单位工作满3年;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如已经享受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本着自愿的原则,可按本意见补缴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只能享受其中一种待遇。
《意见》规定了缴费标准和个人账户。缴费年限:1995年底以前男年龄达到60周岁、女年龄达到55周岁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可直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199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男年龄达到60周岁、女年龄达到55周岁的人员,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补缴费用至满15年,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龄未达到60周岁、女年龄未达到55周岁的人员,从1996年1月1日起按本意见规定标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2010年12月31日,之后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到达退休年龄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补缴费用标准:以缴费年度各盟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和规定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养老保险费,并按各年度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补记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统筹基金。男年龄超过60周岁、不满75周岁,女年龄超过55周岁、不满70周岁的人员,从补缴费用起始年度起算,年龄每超1岁,减少一个实际缴费年度的统筹基金缴费部分,但仍需缴纳记入个人账户的费用。个人账户:为参保缴费人员补建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管理按现行规定执行。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意见》明确了待遇计发和调整。符合参保范围和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参保、补缴费用后,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从2011年1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有关部门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和领取养老金手续。未到龄人员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从2012年起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不仅关系到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为了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均成立审核领导小组,依据政策规定和档案记载及原始资料,认真做好申报、审核、认定和待遇发放工作。此项工作要求在2011年12月31日前基本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