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乌兰察布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市委、政府加快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战略总体要求,高度重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在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对新建矿山、现有生产矿山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存储力度,采取边开采边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的同时,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专项治理资金,对原国有矿山历史形成的地面塌陷、尾矿污染以及主要公路干线两侧建设时期所形成的砂石采坑等严重环境问题实施重点整治。
2010年度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视与支持下,共计争取国家、自治区专项资金13800万元,安排29个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对所属区域分期开展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并在同期先后完成11个项目区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任务,及时通过自治区主管部门竣工验收。2011年以来,市国土资源局为有效推进全市其它在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按期完成,进一步加大力度强化项目监管工作,一是根据各项目设计分别制定了项目组织实施方案,确定了项目组织领导机制,明确了承担单位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以确保项目实施依法规范、有序进行。二是将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列入所属旗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年度责任目标工作考核体系,实行一把手负总责限时完成。三是实行按月调度和定期检查的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各项目实施进度明显加快。2011年到10月末,全市又有8个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和1个地质遗迹保护项目,通过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项目验收组野外工程量竣工验收。上述9个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共使用项目资金4700万元,累计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面积达4.824平方公里,取得了显著地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记者 李之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