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明明交了2009年、2010年两个采暖期的基础供热费,填写了两份停暖申请,可是今年我想恢复供热,却被供热公司告知,我需要交2010年的全额供热费以及3000多元的滞纳金,如果不交就给我彻底封闭供热管道,以后也拒绝给我家供热!哪有这种事情,我都蒙了!”12月7日,呼和浩特市读者胡女士向记者反映。
胡女士告诉记者,她和丈夫在2009年10月底购买了位于金桥开发区景观花园的一套房子,当时房子已经建好,但是配套设施还不完善,签订购房合同时,销售人员称在2010年就可以拿到新房钥匙。就这样,胡女士夫妇便去外地做生意,一直到今年4月份,胡女士才找到该小区的开发商,正式办理交房手续。办理过程中,开发商向胡女士收了2009年、2010年两年全额供热费的30%,声称这笔费用是办理停暖的基础热费,并补填了两份停暖申请书。
“我本以为等到今年供热期时,我只要交本年度的供热费就可以了,没想到今年我按照小区物业公司提供的缴费地址去交供热费时,收费员查询了我的缴费情况后告诉我,我们小区办理停暖的名单里没有我,我必须将2010年全额供热费交清,同时还要承担3000多元的滞纳金,然后才能交今年的供热费。这样一来,我家今年想供热,就得交7000多元的费用,我感觉要是承担这笔费用,我真冤枉。我就这件事找了小区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但是他们都让我自己协调,我觉得造成我没有办理停暖手续的责任在开发商和物业管理部门,我希望他们能给我个说法。”胡女士对记者说。
当日下午,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景观花园小区的开发公司赛罕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综合部的郭经理,她告诉记者:“在2009年、2010年的两个供暖期,胡女士买的房子就已经供热了,2009年供热期是开发公司给没有入住的业主办理了停暖手续,2010年的停暖手续是由物业公司办理的。胡女士家的情况属于意外事件,物业公司有关人员工作失误,导致胡女士这户停暖手续被遗漏,这才产生了全额的供热费。这件事作为业主的胡女士本身也有一定责任,没有按时领取钥匙,同时也错过了交供热费的相关通知。现在我们正在和供热公司协商,争取对方能免除胡女士的滞纳金,同时我们将退还交房时向胡女士收的2010年度30%的基础供热费。”(记者 廖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