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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有所调整
内蒙古新闻网  11-12-24 19:34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记者昨日从自治区就业服务局了解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及《失业保险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政策规定,各盟市将适时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具体调整办法为:第1~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13~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记者 高 佳)

[责任编辑 刘宇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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