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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志明因贪污受贿等罪被判死缓
 

  12月30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白志明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宣布一审判决结果。

  被告人白志明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来源不明的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白志明利用担任锡林郭勒盟行署副盟长、盟委副书记、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和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等职务的便利,帮助建筑企业承揽工程、违反规定使他人获得土地使用权、帮助企业或个人拆借巨额资金吃利息等手段,非法收受多家公司和个人合计价值1023万元的款物以及2万美元和1万欧元;采取侵吞、以虚假项目骗取现金等手段贪污工程款、建设资金、购车款、办公厅经费等共8笔,合计价值人民币490万元;另有价值人民币600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白志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存虎头牌猎枪一支,“六四”式手枪子弹177发。(记者 屈广臣 范树清 通讯员 朱旭光)

[责任编辑 赵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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