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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普通高中实行学业水平考试
 

  近日,自治区教育厅公布了《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方案(试行)》,从2011年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开始,全区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均纳入学业水平考试范围。

  根据试行方案,全区统一考试时间为:高二年级第一学期末统考生物、历史、地理;高二年级第二学期末统考物理、化学、思想政治;高三年级第一学期末统考语文(蒙古语文甲)、数学、外语。另外还有一部分盟市统一考试(考查)科目和学校考试(考查)科目具体安排也已经在网上公布。考试科目成绩以等级呈现,A、B、C三级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等级,D为不合格等级。普通高中学生高中期间学业水平考试各科成绩达到合格等级及以上者,颁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学业水平考试(考查)的所有成绩均记入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档案。全区不单独组织学业水平考试补考。在校学生当次考试成绩不合格,可以在下一年度参加同一科目的考试;离校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可到户籍所在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报名参加相应科目的考试,所有考试科目全部合格后颁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对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教育部指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考试。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的成绩,要作为普通高中相应科目结业考试的成绩,反映学生各学科学业所达到的水平。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时,将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考查)科目成绩提供高等学校,作为自主招生、保送、免试等各类招生录取时参考,并作为高职高专院校自主招生的主要依据之一,同时为高中学生就业或接受国内外其他各类教育提供高中学业水平证明。

  自治区教育厅成立全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区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学业水平考试自治区统考科目实行全区统一命题、统一网上阅卷、统一分析评价。(记者 李霞)

[责任编辑 范悦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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