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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煤矿企业不达标不得恢复生产建设
内蒙古新闻网  12-02-14 09:59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2012年春节后煤矿复产(工)验收及督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区各地各煤矿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复产(工)安全保障措施,并认真加以落实,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恢复生产或建设。

  《通知》要求,各煤矿对供电系统要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完成检修工作,保证矿井通风、排水、提升、瓦斯抽放、通讯系统的正常工作。重点检查通风系统是否畅通,通风设施是否完好,保证通风系统合理和安全监控系统使用正常。要严格执行“敲帮问顶”措施,认真检查井下支护情况,保障支护密度和强度达到要求;对运输、排水系统设备、管路、仪表进行深入细致的检查,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同时,检查各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是否完善并运行正常。检查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自治区的要求,13个示范矿是否完成了建设任务,没有完成建设任务的煤矿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煤矿带班领导要与工人同时下、升井,保证24小时有领导带班,并做好带班记录备查等。(记者 杜柏业)

[责任编辑 范悦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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