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月8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中新社记者盛佳鹏摄
中新社记者商永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8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对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成为一大亮点。有媒体评论,这也让人们对该法最终文本的出台有了更多期待。
第一次“大修”获国际社会认可
现行的刑诉法是在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的。1996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改,并在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
中共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称,首次“大修”主要是因为1979年至1996年,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对刑事诉讼各个环节提出一些需研究的新问题。1979年刑诉法全文仅164条,1996年首次修正后增订为225条,特别是承认疑罪从无原则,国际社会认为这是中国保障人权方面的重大进步。实践证明,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总体上是科学的、合理的,能够适应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实际需要。
此次“大修”凸显“尊重和保障人权”
有很多学者认为,1996年对该法的修改比较完善,至少20年不会再动。然而时隔16年,为何又进行修改?
有分析认为,究其原因有两个。其一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中国在加入一些国际刑事公约之后,愈来愈感觉到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不适应海内外形势的需要;二是近年来一些刑事案件的错判、误判,凸显出现行刑诉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刑事案件中“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行刑诉法修正中的重点。这次刑诉法的修正案草案,涉及面甚广,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均有所涉及。仅以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例,此次修正案草案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有所体现。
此次刑诉法“大修”是为了保障未来司法工作的审慎和公正,避免错判、误判现象的再次发生,也是为了更好地平衡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这既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有利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可以说,此次刑诉法修正的条例均充分体现出中国司法制度的进步。
对此,《人民日报》援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的说法,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总结了司法实践经验,完善了刑事诉讼中各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并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等原则。
有望成为中国司法制度发展的新里程碑
这次“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是继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之后,又一件注重人权发展的大事。此举也引起海内外舆论的强烈反响。有媒体评论认为,人权入宪是中国人权发展的里程碑,而人权再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进一步凸显司法制度对宪法原则的一种更有力的捍卫。
正如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大会发言人李肇星在4日的首场新闻发布会上所言,“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既有利于更充分地体现中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有关宪法原则。
可以预见的是,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如获通过,必定会让中国的司法制度更加完善,必定会让人们对未来司法机关的执法力度抱有更大的信心,也必将推动整个社会向更加公正、更加文明的方向前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