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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了一大步 刑诉法“大修”十亮点瞩目
内蒙古新闻网  12-03-09 15:28 打印本页 来源: 人民日报  
 

 

  简易程序适用“扩容”

  -简易程序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蔡 宁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修正案草案对简易程序主要作了3方面修改。

  一是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将适用范围由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这就实现了“繁简分流”,对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有积极意义。

  二是赋予被告人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选择权,更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有利于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

  三是草案要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将对检察机关的公诉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审慎把握刑事和解

  -有助于克服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难问题

  李钺锋委员(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副检察长)

  过去,刑事和解只限于自诉案件,公诉案件没有和解程序。修正案草案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一些过失性犯罪”,列入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把范围限定在一个比较小的范围,是慎重地注意把握这个程序的设置,具有积极意义。这个制度入法可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判决执行难的问题,有利于被害人权利的实现。

  实践中,一些被告人不愿履行或通过隐匿财产等手段规避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使被害人的利益难以实现。而在刑事和解中,由被害人与加害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加害人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有助于克服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难。此外,刑事和解能保证被害人获得加害人给予的及时有效赔偿,这个制度入法可为当事人节省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

  给予证人特殊保护

  -证人为避免高风险代价而“失语”会危及司法公正

  徐睿霞代表(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由于现行刑诉法缺乏有效的证人保护机制,导致证人出庭率低,严重影响了刑事案件的调查和开展。如果大多数人为避免高风险代价而“失语”,会对诉讼中的证据制度产生冲击,进而危及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修正案草案完善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明确了证人出庭范围和证人保护细则。

  草案一审稿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相关机关应当采取一项或多项保护措施”。修正案草案在此基础上将鉴定人纳入保护范围,并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上述规定能从法律层面给予证人特殊保护,打消出庭证人的种种顾虑,提高证人出庭率,有效化解证人出庭难的问题。

  非法证据将被排除

  -在证据问题上要改变“口供为王”,杜绝刑讯逼供

  吕忠梅代表(湖北经济学院院长)

  我国在1996年修订刑诉法时,第四十三条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因没有明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足以阻止有的司法人员受破案压力或利益驱动,铤而走险,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由此造成了一些冤错案件,社会反映强烈,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影响。

  在证据问题上要改变“口供为王”状况,杜绝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修正案草案规定,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收集的口供、证人证言等不能作为证据。当前在刑事诉讼中有“口供至上”、“口供第一”、“口供唯一”的情况,如果依赖口供来定罪,严禁刑讯逼供是无法禁止的。修改刑诉法要求处理好物证和口供的关系,而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则可能改变完全依赖口供而忽视物证来定罪的倾向。

  明确二审开庭范围

  -限制发回重审,解决了案件反复发回重审、久拖不决问题

  罗春梅代表(四川省攀枝花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现行刑诉法对二审是否开庭审理未作具体规定,针对实践中大量案件未开庭的现象,修正案草案明确了二审案件需要开庭审理的范围,对当事人、上诉人对案件事实提出争议的、对检察院抗诉等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做出了列举。另外,实践中易出现二审法院因案件事实不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报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仍以案件事实不清又发回重新审判的现象,造成当事人羁押期限延长,侵犯了当事人权利,也使案件久拖不决。草案规定,发回重审审判仅一次,如案件一审后当事人不服,二审法院不再发回重审。

  现行刑诉法虽规定,二审法院审判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实践中存在变相“上诉加刑”的情形。此次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判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就有利于保护被告人行使上诉权。

  “少年犯罪”专列程序

  -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提供宽松环境和继续发展空间

  陈忠林代表(重庆大学教授)

  修正案草案专门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均设计了特别程序。草案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应用于未成年人制度和对未成年犯罪的犯罪记录设置封存制度,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的一面。草案还规定,对犯罪比较轻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除法律规定外,除司法机关办案外一律不可查询。

  由于未成年人罪犯一般主观恶性小,尚未形成反社会人格,且未成年人可塑性强,极易回归社会,这就要求社会要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提供宽松的环境和继续发展的空间。“罪犯”的称呼在未成年罪犯的改造过程中,时常会成为他们心中的阴影,使未成年罪犯重新入学、就业的愿望很难实现。对未成年犯罪的犯罪记录设置封存制度,这对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有着积极作用。(记者 宋 伟 赵婀娜 丁 汀 刘维涛 张 洋)

[责任编辑 赵文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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