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施行社不正规,肯定是非法经营。” (图片选自网络)
日前,记者从自治区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了解到,2011年全区旅游维权有效投诉案件90起,较前两年数量明显减少,而关于旅游维权的咨询事例数量有较大增幅,消费者通过咨询来选择更为合理安全的旅游行程。
就呼和浩特市而言,2011年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共受理各类旅游投诉案件25起,较上年上升25%。内蒙古游客出游投诉13件,外地游客进人呼和浩特旅游投诉12件。通过投诉的案例分析,旅游交通和游客自身原因终止合同类投诉总体上升,因旅行社直接服务质量原因的投诉明显减少,旅游景区(点)问题仍不容忽视,导游队伍诚信、服务和道德意识淡薄,案件类型超出旅游服务的质量范畴。
为了使消费者在旅游时能够保障自己的权益,以下我们通过案例警示,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旅游维权信息,从而有个快乐幸福的旅行。
同团不同价合同保权益
2011年2月,张先生向呼和浩特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他出行参加的旅行社,事由为同—旅游行程差别收费,要求退还多收费用1100元,后通过出具的有效合同以及相关证据,呼和浩特质监所责令该旅行社退赔张先生相应数额。
提示:切今,“同团不同价”成为施游维权事件中的突出问题。由于老年人、小孩的购物能力差,许多靠购物赚钱的施行团,往往针对老年人和小孩给予不同的报价。呼和浩特施游质监所的金永红提示:“按照《施行社条例》规定,同团需同价。切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可向有关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利益。合同是符合消费者与施游经营者双方利益并且达成一致的意见,具有法律约束力,消费者签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看相关条款,不合理处可进行协商。切果施游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合同将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证据。”
备忘录:组团游是一种比较流行的施游形式,即消费者与施行社签约,由施行社组织出游。内蒙古施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所长巴雅尔为游客施行提供备忘录之一,即是:“消费者决定出行选择施行社时,一定要多方了解施行社的情况,选择合法的施行社。消费者需要维权时,可通过打24小时开通的投诉电话0471-6282653进行投诉,也可以将证据留下事后投诉,一般投诉时限为施游结束后90天之内。”
高速路口“守株待兔”
每年内蒙古的旅游旺季,在乌兰察布市卓资山和呼和浩特市的高速路口,总会看到—些举着“导游”牌子的人员在那里等候,据巴雅尔所长介绍,他们大多为小个体户,大都属于无证经营,外地游客不了解,疏忽大意就轻信,容易上当受骗。有关部门对他们进行了多次劝告,收效甚微。这些小个体经营者,天天在那里等候,如同“守株待兔”。
提示:切事例中“守株待兔”者,仗着自己对当地的了解,将一些自助游、自驾游、个人游的人员设为其主要的关注对象,然后以为其“服务”的名义来赚钱,切出现冲突时,因为没有书面协议和相应的证据,往往消费者就成了忍气吞声的受害者。所以切采用自助游、自驾游等施游形式的游客,最好有书面协议,并标明价格,互相保证利益。消费者不应该盲Q追求价位,应选择有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的相关单位。
备忘录:施游局对施游监管的范围有限,主要的对象为施游景区、星级酒店、施行社、导游等。许多游客认为只要是外出施游,即完全由施游局所管,实则不然。
施游消费者需要维权时,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不经投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巴雅尔所长提供施游备忘录之二:“消费者在施行时,预防侵权事件发生的两个方法,一是要多咨询,二是要签合同。签合同时,应认真细致,防患于未然。”
旅行社辞掉人员“再就业”
小刘曾是某旅行社的—名工作人员,后来因为与工作单位产生矛盾,被单位辞退。其后也—直未找到合适的工作,心理很是不忿。某天发现自己还留有几份原工作旅行社的旅游合同,遂重操旧业,单独与消费者联系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也是以各种理由邀消费者至酒店住处或是茶馆等地签约。后带游客旅行中,与旅游消费者发生冲突,消费者维权对旅行社进行投诉,事情才暴露。
提示:消费者在与施行社等施游经营者签订合同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办公地点,一般应选择施行社的办公地点,并且需施游经营者出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切不可随便选择签订合同地点,以防自身利益受损。
备忘录:选择有资质的施行社,注意查看“一证一照”之外,巴雅尔所长提供施行备忘录之三:“选择施行社时还要确认其经营范围,施行社分三种,有接待社、出境社、边境社。接待社,只具有接待国内外来的游客的施游业务的施行社;出境社,具有经营出境游资格的施行社;边境社,具有经营边境城市之间施游的施行社,边境游有一定的界限。施游消费者根据自身的出行Q的地选择相应具有该功能的施行社。”
总体而言,全区施游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虽然在地区横向对比中仍旧淡薄,但是在时间的纵向对比中已然有了很大提高。消费者通过各种媒介了解维权知识,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一定程度上来说,有了意识就是有了一种导向,消费者将通过对维权的认识进一步保障自己的权益。(记者张 荣白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