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时节,给已故亲人上坟祭奠,通过烧纸等方式来寄托哀思,是我国的传统习俗。但是,春季气候干燥,林木极易燃烧,如果不注意防火措施,不仅会给社会带来危害,也容易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陈某就是如此,他因上坟祭祖时引发林地着火,最终被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判刑。
2011年4月3日一早,陈某来到喀喇沁旗十家乡一山坡上烧纸祭祖。在回家的路上他发现,他刚刚烧纸祭祖的地方燃起了大火,他和家人以及附近的村民立即上山奋力救火,但最终还是导致100余亩灌木林被烧毁。案发后,陈某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后来,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以犯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1个月。
【法官说法】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吴国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失火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被告人陈某防火意识淡薄,应当预见烧纸有可能引起火灾,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以致引起火灾,危害了公共财产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失火罪。但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也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文/记者 辛 一 通讯员 郭彦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