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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规范房屋拆迁案件审理 裁执分离遏制暴力拆迁
内蒙古新闻网  12-04-10 09:11 打印本页 来源: 中国新闻网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9日发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法院如何受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征收、受理后如何进行审查和裁定相关问题进行规范,确立“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

  2011年1月开始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日发布的司法解释是对该规定的进一步完善。

  该司法解释共11条,确立“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解释就管辖权问题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通常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的法院。

  在以往的房屋征地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自行确定补偿标准并强制被拆迁者接受,由此带来的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被拆迁者与政府的暴力对抗,有关报道不时见诸报端。分析人士指出,司法解释强调“裁执分离”将有效遏制暴力拆迁问题。

  解释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七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六、超越职权;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强制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申请强制执行所应具备的条件,对于法院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机关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做出裁决。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完)

[责任编辑 赵文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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