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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人集体维权求团结
内蒙古新闻网  12-04-12 11:42 打印本页 来源: 腾讯娱乐  
 
众人签名
 

刘欢在现场。

  近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之后,在音乐界引起巨大争议。昨天(11日)下午,在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和中国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学会的共同组织下,针对该草案涉及音乐行业的部分条款召开记者通气会,公布行业发展数据和现状,联合发表对46、48、60、69、70等有关条款的修改意见,并强烈要求删除《草案》第70条,否则唱工委所有唱片公司将从音著协退位。

  宋柯、刘欢、张亚东、小柯、谷建芬等数十名音乐人纷纷出席,大会气氛紧张严肃,众音乐人纷纷慷慨陈词呼吁维权,“再不团结,音乐产业将被整死”。期间还有神秘蒙面人向在场众媒体散发抗议书。

  高晓松:严重剥夺处置权

  4月8日晚,在第12届音乐风云榜颁奖礼上,身为音乐风云榜评委会主席的高晓松首度发表了对草案的不满,他认为部分条款“严重剥夺了我们对自己作品的处置权和定价权”并公开了一份包括高晓松、宋柯、林夕、张楚、小柯、许晓峰、陈珊妮、陈楚生、谭维维、尚雯婕、汪峰、GALA乐队等部分音乐人(团体)及音乐界联手签名、并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国家版权局发起的书面呼吁。他们认为,目前公开并听取意见的这份草案中的部分条款“不但严重侵害音乐著作权人的利益”,而且“可能侵害公民权益”,恳请相关部门慎重考虑,“听取音乐界的呼声,修改有关条款。”

  刘欢:华语音乐行业的“灭顶之灾”

  刘欢认为如果通过《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则是华语音乐行业的“灭顶之灾”。认为法案的出发点匪夷所思,不可接受。他强烈质疑音著协的辩解,认为作者丧失了对自己作品的支配权,是对音乐人尊严的践踏:“音著协可以随便把著作权人的音乐作品拿出去公播,获得的收益分给你多少你管不着,给你多少你就拿着。著作权法立法应该是为了保证著作权人应有的权利,不是为了保证传播,这个立法的出发点太奇怪了,不可理喻!”话语中流露出“是可忍孰不可忍”的悲愤。

  小柯:劣质的音乐泛滥会让我们精神得癌

  音乐人小柯感慨道:歌曲作者是用生命来进行创作。他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表示悲愤和无言,称如果通过不知道以后该做什么:“4月3日第一次看到关于这条修法的微博,我一夜没睡,,我开过学校、开过唱片公司,后来赔得稀里哗啦,逼得我一个音乐人不得不去经商。音乐人都是用生命在创作,然而今天确有一条法律堂而皇之的剥夺了你所有的权利,这个法律背后的操作者是谁?无论最后会不会得到立法者的认可。”此外他还以PM2.5污染来比喻音乐环境的恶劣,认为劣质的音乐泛滥会让我们精神得癌。小柯呼吁媒体仗义直言,相信“有理可讲”。

  谷建芬:望行业朋友们一起觉悟起来

  近80高龄作曲家谷建芬老师也破例出席大会,她对小柯等年轻音乐人的灰色情绪感到难过和痛心,沉重地说道:望行业朋友们一起觉悟起来:一个没奶喝的孩子你还不哭,那你能有奶喝吗?此外谷建芬老师还以亲身经历来说明我们国家从上到下对权益保护的认知度太可怕,“这比不给钱要可怕一百倍。”呼吁音乐人要觉悟起来,要学会“管理”自己,以免别人的“管理”。言辞激烈,话中有话。全场热烈鼓掌。

  另外在短短几日,音乐产业几乎所有从业人员,从词曲作者、到歌手艺人、到音乐公司、到行业协会,都在紧急讨论应对之策,都在通过媒体和微博各种方式表示自己的担忧和愤慨。中国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学会和唱工委也与近日召开紧急会议就相关条款进行了深入讨论,两个组织汇总的意见以及各个环节的权利人一致认为:新法一旦实施,将对音乐行业产生以下影响。

  影响一:进一步打击了本已经最脆弱的权利人

  作品首次发表3个月后,被强制许可的版权随意的使用,使唱片公司为新歌曲付出的制作和推广付之东流。著作权法赋予权利人三项人身权十几项财产权,说明著作权是私权,而“草案”删去原法中关于权利人特别声明后不得随意使用的条款,增加特殊针对录音制品的46条,巧妙配合以48条,要扶持某个管理不善大量会员退会的集体管理组织还是要化私权为变相垄断的“公权”。当权利人(包括创作者、歌手、音乐制作公司或版权公司)徒有50年合法保护期,却丧失了许可权和定价权。可以想见的结果是:山寨歌曲满街飘扬,山寨歌手到处跑场,各种刀郎各种阳刚们在分化着本来就不繁荣的市场,侵权者旋即合法上岸,而他们只需要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交些使用费而已。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怎么收怎么分,每个单一的权利人是没有多少话语权的,音乐行业也从此回到了“统购统销”的供销社时代。那么以后,作者不愿意写好歌歌手没动力努力把歌唱红,音乐公司不愿意投资录音和市场推广,版权公司不去寻求最佳的渠道合作方,音乐工业原创动力的根基就会倒塌。

  影响二:极大程度的强化了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地位

  本应该是自由竞争的音乐版权管理市场,法定上变成了独家寡头独裁管理的权利机构;由于垄断体制,权利人无法对集体管理组织进行有效的监控、管理、和制约;权利人也无法参与重大决策,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虽然第60条明确表明权利人可以声明不得集体管理,但在第70条又变相剥夺了那些已如此声明的权利人的许可权和定价权。权利人可以声明,但维权诉讼是注定失败的,赔偿是没有的,所得又是由集体管理组织来替权利人来决定、收取和分发的。这意味着任何使用者(包括故意侵权者)只要先和集体管理组织签个廉价合同,就可以绕开权利人的任何主张,肆意使用任何优质版权,并且规避高额赔偿。我们不否认集体管理的积极意义,但也仅限于公开播放、卡拉ok等目前无法精确计算或收集作品使用次数的领域。在这些领域,集体管理组织作为权利人的服务机构,如果他们非垄断非营利,决策机制透明,账目公开,收费及分配原则合理,真正代表了权利人的利益,相信多数权利人会乐于交给他们管理。相反,如果他们做得不好,权利人也应该有收回权利自己经营的选择权。在“草案”中有关音乐的几条重大条款之修改,无一不是将权利尽力倾斜于集体管理组织,如此只会把这些组织豢养为关不住的庞然大物,无益于权利人的合法主张,也无益于音乐行业的现实生存与未来发展。

  影响三:削弱了本已脆弱的权利人维权的法律环境,变相鼓励网络盗版

  数字音乐是未来音乐行业的主要市场,版权于网络平台上的保护是新法最应该着重改进的部分,也是多年来饱受网络侵权之苦的音乐界人士翘首以盼的部分,但很遗憾没有看到任何新举措。著作权主法中专门为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方单列条款,而且记过过去的历史是被证明基本上为网络侵权额外开脱的条款,国家扶持互联网的大战略,对网络服务商网倾斜,牺牲些内容权利人的一些利益,还稍可理解。今天这些公司都已经成长为国际级巨头,著作权主法依然没有更强有力的法条保护权利人和遏制网络侵权,是无法支持创意内容行业发展的,是无法抵御外来文化侵略的,是无法增强国家软实力的,是和国家最新的发展大战略相悖的。

  据悉,作为音乐行业的核心组织,唱工委和流行音乐学会力求在最短的时间和最快的反应将针对新草案的问题意见整理提交相关部门。(文/小西)

[责任编辑 梁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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