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家住通辽市开鲁县的胡江于2006年承包了村里的50余亩林地,并在承包地上栽植了杨树。2010年末,胡江见养殖业赚钱,便决定投资建设羊舍,发展养殖业。由于建设羊舍没有木材,胡江便决定砍伐自家的杨树林。2011年1~2月,他在没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了自己承包林地上的893棵杨树,后被林业公安发现制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江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杨树893棵,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胡江归案之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第2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胡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刘勇: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胡江虽然砍伐的是自己家的树木,却是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擅自砍伐林木,且数量巨大,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侵犯了国家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和村集体对林木的所有权,从而构成了犯罪。自家的林木同时也是国家森林资源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保护,不能随意砍伐;如要砍伐,必须经林业部门审批办理采伐许可手续,按照批准砍伐的数量、时间砍伐;如果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数量较大(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以上)就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当受到相应的刑罚制裁。根据法律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记者 辛一 通讯员 李洪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