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1年4月20日17时许,通辽市科左后旗的包玉明应张梅邀请参加同学聚会。在去参加聚会之前,包玉明就已经喝了不少酒,席间他又喝了一杯白酒。饭后,包玉明又与其中8名同学到歌厅唱歌。
由于歌厅一楼通往二楼的楼梯两侧都没有扶手,唱歌期间,包玉明突然从二楼摔下,同学韩波与歌厅服务员急忙将其抬到沙发上,之后包玉明一直昏睡。22时30分许,同学们陆续走了,韩波见包玉明仍在昏睡,就用三轮车将他拉到了自己单位的值班室。次日7时许,值班室的工作人员发现包玉明情况不对,就立即通知了韩波,韩波通知包玉明家属后将他送到医院。经诊断,包玉明为特重型颅脑损伤,4月21日16时40分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包玉明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当晚与包玉明一同喝酒去歌厅的8名同学以及歌厅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对受害人的死亡被告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赔偿的数额、范围和依据。受害人包玉明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意识到大量饮酒会给自己带来严重后果,应对其自身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张梅组织同学聚会属于正常社交活动,该行为并无过错,但是受害人包玉明聚会后已经处于醉酒状态,对自己的思维以及行为控制能力低,8名同学作为同饮者,未对醉酒者尽到适当的注意、照顾、帮助等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受害人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歌厅是公共服务场所,但是楼梯两侧都没有扶手,不符合建设部颁布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相关规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受害人对自己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8名同饮者以及歌厅业主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判决后,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哈申认为:这是一起受害人因醉酒对自己的思维和行为控制力极低的情况下,周围的人又未尽到适当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受害人没能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案件。因此责任的承担是本案的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的受害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大量饮酒会给自己带来严重后果,但却没有引起重视,对自己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歌厅业主以及8名同饮者未尽到适当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记者 徐亚军 通讯员 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