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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日:内蒙古知识产权案件大幅上升
内蒙古新闻网  12-04-26 11:41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4月26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的主题是“天才创新家”。记者25日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随着内蒙古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呈大幅增加趋势。

  知识产权案件增幅较大

  近年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呈大幅度增长趋势。2010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全年接收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同比2009年增长23%,共有71件,涉及2起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38起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3起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26起商标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2起不正当竞争案件。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3起,比2009年增长30%。

  2011年的案件呈如下特点:因为卡拉OK行业还未形成自愿缴费的商业习惯,涉及卡拉OK经营者的侵犯著作权放映权的关联案件明显增多,且起诉主体多元化;新类型的商标申请权转让纠纷案件出现,并首次将商标申请权作为民事权利进行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量增多;专业技术事实认定困难的案件增多,涉及的科技领域越来越广。

  【案例1】制售假冒鄂尔多斯羊绒衫 冯某获刑

  2009年10月开始,冯某在未获商标专用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在白坯衫上使用与“鄂尔多斯”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制造成假冒的“鄂尔多斯”羊绒衫,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非法经营数额300多万元。2010年2月4日,冯某因为销售假冒“鄂尔多斯”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被无锡市工商部门行政处罚。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鄂尔多斯”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冯某在未获商标专用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授意他人将假冒的“鄂尔多斯”注册商标标识用于白坯衫上的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冯某既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冯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人民币167万元,没收其未销售的假冒“鄂尔多斯”注册商标的羊绒衫3409件。

  冯某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他对涉案服装商标标识以及制作事实都不知情;涉案服装都是他人制作好后用快件发给冯某的,其目的只有销售,不应定性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而应当定性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冯某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购买白坯衫和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后,联系他人将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与白坯衫缝制在一起,制造成假冒的“鄂尔多斯”羊绒衫,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他人支付购买假冒“鄂尔多斯”商标标识的款项。冯某主观方面具有假冒“鄂尔多斯”注册商标的故意,客观方面通过上述方式,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鄂尔多斯”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之后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链接】

  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2】销售商品中掺杂假冒电器 2人获刑

  2010年11月29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和河南新飞科技公司内蒙古总代理的实名举报,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村一家电厨具批发部的负责人王某、余某销售并储存大量假冒“澳柯玛”“新飞”牌抽油烟机、燃气灶、消毒柜。由于案情重大,同年11月30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侦查。经查,王某、余某以牟利为目的,在自己所销售的商品中掺杂假冒“澳柯玛”、“海信”“新飞”注册商标商品,上述商品足以使消费者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相应的误认为是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柯玛公司)、青岛海信电子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公司)、河南新飞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飞公司)的商品。王某、余某销售金额已达400多万元,数额巨大。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澳柯玛公司是“澳柯玛”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且上述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依法应受保护。王某、余某在明知进货厂家既不是涉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也无权使用澳柯玛公司和海信公司的涉案商标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购进假冒的“澳柯玛”和假冒的“海信”商品并进行销售,其行为直接损害两家公司的经济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王某、余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余某不服,提起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余某、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性质,非法经营数额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余某、王某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链接】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4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记者 王宇婷 实习生 张荣)

[责任编辑 范悦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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