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消费者孙先生约朋友到内蒙古饭店吃饭,账单显示消费2153元。结账时,细心的孙先生却发现账单上显示一项为358元服务费,若不算这笔服务费,其实消费为1794元。对此,服务员解释说饭店一共收取了20%的服务费。对此,孙先生很纳闷,这20%的服务费是从何而来呢?
采访中,孙先生给记者提供了一份内蒙古饭店的结账单。结账单上显示,饭店一共收取358元的服务费,服务员还注明了“收取20%服务费,自带酒水10%,服务费10%。”字样。
5月14日,针对孙先生反映的问题,内蒙古饭店餐饮部经理赵雅琴无奈地对记者说:“内蒙古饭店是五星级酒店,在全世界范围内,五星级酒店收取服务费属于世界行规。作为本土酒店,消费者自带酒水,我们只是收取10%的服务费,而其他一些酒店则收取15%的服务费。相比而言,内蒙古饭店收取的服务费还是比较低的。”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呼和浩特市目前有4家五星级酒店,分别是内蒙古饭店、内蒙古锦江国际大酒店、香格里拉酒店、喜来登酒店。记者经过咨询发现,消费者在内蒙古锦江国际大酒店就餐,酒店会收取15%的服务费,如果消费者自带酒水,酒店还另外收取10%的酒水服务费;消费者在香格里拉酒店就餐,酒店会收取15%的服务费,酒店原则上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如果消费者自带酒水,酒店会另外收取120元/瓶的酒水服务费;消费者在喜来登酒店就餐,酒店会收取15%的服务费,酒店原则上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如果消费者自带酒水,酒店会另外收取50元/瓶的酒水服务费。
对此,5月16日,自治区旅游局质量管理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针对五星级酒店收取服务费一事,国家目前还没有相关规定,酒店收取服务费属于一种企业行为。”
同时,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的丁换生律师认为,酒店收取酒水服务费是其单方面的声明和条款,不公平也不合理。丁换生律师解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而经营者更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丁换生律师认为,酒店收取服务费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与现行法律相冲突,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记者 田凤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