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事故受害人王成俊如愿领到了包头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72小时的抢救费7584.97元,这是包头市开展的首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4月7日23时许,受害人王成俊被车撞伤,神志不清,头部多处伤口还有肿块,送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有生命危险,肇事车辆逃逸。经调查,受害人王成俊为外来务工人员,独身,无固定收入,无支付抢救费能力,医院立即向市财政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了垫付抢救费申请,4月17日救助中心受理垫付申请后,工作人员马上深入交警、卫生局、医院等部门了解、核实情况,按《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符合救助条件,4月20日及时向医院垫付了抢救费,对于及时抢救受害人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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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这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四)救助基金孳息;(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