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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内蒙古新闻网  12-05-21 11:17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近日,内蒙古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对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和征收标准做出明确规定,以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在该实施细则中,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的城市规划区,乌海市、满洲里市、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牙克石市、扎兰屯市、额尔古纳市、根河市、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郭勒市、锡林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丰镇市、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等城区被列入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的城市规划区,乌海市、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牙克石市、扎兰屯市、额尔古纳市、乌兰浩特市、阿尔山市、通辽市科尔沁区、霍林郭勒市、锡林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丰镇市、阿左旗巴彦浩特镇等城市被列入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20%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记者王树天)

[责任编辑 王美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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