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赵凤芝问:
我是小李沟村村民。3年前嫁到外村时我的户口没有迁出,我的承包地村里也没收回。2011年10月中旬,小李沟村的部分土地被征用,村委会决定向每位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7500元。可征地补偿分配方案却规定:凡已出嫁满3年以上的非常住村民不予分配,该方案获得多数村民同意。此前,村规民约曾规定:已经出嫁、去外地3年以上的非常住村民,不能尽到村民义务的,不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依据该分配方案,我将得不到补偿款。我认为我的户口依然在小李沟村,而且村里依然有我的那份承包田,我应当与其他村民一样获得补偿款。可村领导则强调:村委会有权制定村规民约和分配方案,且已经村民大会表决通过生效。村委会的说法对吗?
检察官杨学友答:
村委会的说法没有法律根据。我国法律对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是以户籍为依据,只要具有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应当享有村民的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承包者享有“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的权利。”赵凤芝虽然出嫁已过3年,但户口并没有迁出,村里依然有她承包地的份额,她理所当然是小李沟村村民,具有小李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她和原户口所在地村民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应当有获得人人有份的征地补偿款的权利。同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而小李沟村村规民约中规定的:凡出嫁妇女满3年以上的非常住村民,不能尽到村民义务的,不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该规定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关于村民“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规定相冲突,当属无效规定,赵凤芝应当依法获得应有份额的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