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10月24日,周强(化名)乘坐由重庆至鄂尔多斯的长途客车到东胜探亲。临行前,朋友张波(化名)打电话托他捎一盒饼干至东胜,并答应给好处费500元。周强拿到饼干后内心生疑,为了一盒饼干千里迢迢从重庆带到鄂尔多斯还给小费,实在难以理解。出于好奇,他打开饼干盒,看到盒内并无饼干,而是两包塑料纸包装的晶状体颗料物,见过禁毒宣传的他立刻明白这是冰毒(甲基苯丙胺)。为了500元好处费,他悄悄把饼干盒放到床铺下的鞋盒里。长途客车行驶至东胜区西出口堵卡点时,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安民警例行检查时将周强(化名)所携带的冰毒查获。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强携带的晶状体颗料物有冰毒成分,净重为95.5克。
【判决】
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强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考虑到周强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交代,法院判处周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5000元。(记者王远征 通讯员于立辉)
【点评】
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张占峰律师分析说,根据《刑法》第348条,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冰毒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冰毒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运送毒品的行为。法律将运输毒品罪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并列,给予同等处罚,依据上述规定,周某明知其所携带饼干盒内物品为冰毒还继续携带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