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原区长薛维林被控受贿293万元案,11日上午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被告人薛维林曾任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区委常委、副区长,巴彦淖尔市建设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被告人薛维林受贿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移交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7年夏到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薛维林利用担任临河区副区长、巴彦淖尔市建委主任、临河区区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向李国民等16名房地产商收受或索取人民币257万元、房屋一套(折合人民币36.0422万元),共计人民币293.0422万元。2011年8月,薛维林主动向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投案,并将赃款全部上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维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93.042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后,被告人薛维林主动向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被告人薛维林对起诉书指控内容没有异议,并能主动坦诚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他人请托事项主要是保障房建设、房屋拆迁及供暖设施改造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记者汤计、白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