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国内职业打假人和法律界高度关注的全国首例电视台因发布虚假医药广告被检察院指控构成虚假广告罪案,6月中旬在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颁发后,因播放虚假广告被控有罪甚至求刑的第一案,极具启示意义。
一是播发虚假广告媒体必须担责。一段时间以来,虚假广告在有些媒体上泛滥成灾,虽然百姓同声谴责,但有关媒体却熟视无睹。在一些媒体看来,广告的真实性应由商家负责,媒体只是通过服务收取费用,无须对广告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但虚假广告是通过媒体的宣传走入千家万户,百姓据此进行消费,媒体岂无责任?如今将播发不实医药广告的重庆市万州区广播电视台置于被告庭上,明确表明播发虚假广告有罪,其相关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斩断媒体与不法商家之间的利益链。商家提供不实广告以求利,媒体提供宣传工具而不担责,这种利益链导致了欺诈行为的肆行无忌。于是一些媒体充斥着吹得天花乱坠的医疗广告。明明是普通治疗肺病的药品也敢说是:“吃一个疗程,可以消除症状,吃三个疗程,可终生告别肺病”。于是民众花了冤枉钱,而商家则坐收暴利。万州区电视台有关责任人坦言:“经费不足,需要广告创收,该台20年来都是这样发布广告的”。于此看来,一些媒体上的虚假广告已形成锢疾,非下猛药根治不可。
万州区检查院的指控开了先例,当是此类案件审理的首例,随着法制的完善,制度的健全,此类案件的审理必将成为常态。媒体未经审查而播发虚假广告理应承担法律责任,也只有如此,才能使不法商人无空可钻,媒体也能在公众中树立起良好声誉。(曾志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