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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拳头打出31.5万
 

  酒后3拳将人打成重伤,赔了31.5万元不说,还换来了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的刑罚,酒醒后的邹强(化名)对自己的行为追悔不已。几天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邹强是一个体工商户。2011年9月2日晚23时许,他醉酒后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九九面食王”吃饭时,误以为邻桌吃饭的玉彬(化名)在辱骂他,于是不由分说,上前向玉彬左眼部连击3拳。当邹强要离开现场时,玉彬将其拦住理论,邹强又对玉彬拳打脚踢。民警赶到现场,将邹强带回公安局。经法医鉴定,玉彬左眼已构成重伤。

  酒醒后,邹强赔偿了玉彬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3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邹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主动坦白;且案发后,邹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邹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记者 王远征 通讯员 于立辉 吴晓春)

[责任编辑 赵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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