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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毅峰:强化理念教育 弘扬核心价值 大力推进人民法院思想文化建设
 

  第三,要正确处理好公正司法与和谐司法的关系。

  社会公正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没有公正就没有和谐。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要求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发挥审判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当中的重要作用,把和谐纳入司法工作的价值标准,统一思想,明确导向,端正司法的价值观和政绩观。同时也要注意克服片面理解和谐司法,偏离法律的公正性而刻意地追求所谓的“和谐”,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从而损害和谐的根基。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中,不能以和谐之名宽恕罪行,在贯彻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的过程中也必须遵循调解合法自愿的前提和条件,不能片面追求调解率,以牺牲公正的代价营造表面的和谐。

  第四,要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

  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是司法工作追求的价值取向和理想目标。实践中有些案件“案”虽结但“事”未了,或者“事”虽了而“人”难和,究其原因主要是我们在处理案件中忽视了解决实际问题,没有化解矛盾或者化解不彻底,或者是因为诉讼效率不高、诉累严重以及工作不到位、作风不好,导致当事人即便赢了官司也不满意。这就要求我们在审判工作中必须坚持把“案结事了人和”作为衡量审判效果的“硬标准”,把解决实际问题作为裁判的第一考量;必须坚持把法律释明作为审判工作的“硬要求”,必须说明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避免当事人因为不理解而怀疑、抵触和不认同;必须坚持把便民利民作为衡量工作机制的“硬尺度”,切实落实司法救助措施,减轻群众诉累,提高司法公信力。总之,对每一件案件的审判,都要努力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起来,特定情况下还要与政治效果、舆论效果统一起来。

  第五,要正确处理好一般案件与重大案件的关系。

  法律的规范性要求法律的实施必须得到一体遵从,没有差别,没有例外。但是,具体个案又是历史的、具体的、千差万别的,必须坚持把法律的普遍性和个案的特殊性结合起来,把依法办事的原则性和区别对待的灵活性结合起来。对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大敏感案件,必须坚持主动向党委汇报,取得领导和支持;必须坚持上下级法院之间强化指导,紧密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和正确处理;必须坚持注意把握案件处理的有利时机、恰当的方式方法和各种可能出现问题的应对措施,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和政治智慧,确保妥善处置,避免负面影响,坚决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坚决防止因为案件处置不当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六,要正确处理好依法裁判与综合施治的关系。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底线,是通过依法裁决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仅仅依靠司法手段并不能解决所有矛盾;仅仅依靠法律程序内的手段,有时也难以解决现实当中的实际问题。因此,在坚持依法解决各类矛盾过程中,还要坚持综合施治,必须把司法渠道和其他渠道结合起来,对一些简单纠纷能以说服教育解决的就不要进入司法程序;对用其他渠道解决更加有利的,就要引导群众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必须把程序内和程序外的方法结合起来,特别是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热点难点问题,必须积极主动地协调有关方面形成合力来解决,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和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来解决。

  第七,要正确处理好主审责任和层级把关的关系。

  提高审判质量,确保公正司法,最根本的、最基础的环节就是要落实主审法官和合议庭负责制,同时也必须依靠庭长、院长包括审判委员会的层级把关作用。二者必须结合,缺一不可,否则就难以确保审判质量。因此,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审判层级把关制度,细化立案、审判、执行和信访工作各环节的工作标准和责任,强化承办人、合议庭、庭长、分管院长的职责,全面发挥好审判指导和监督把关作用。必须严格落实审判工作的层级管理责任,对出现差错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人,必须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八,要正确处理好监督指导和分级负责的关系。

  上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工作,是人民法院组织法确定的原则。在审判工作方面,必须加强对下指导,始终抓住敏感性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加强指导,始终抓住影响审判质量和效率的突出问题加强指导。在队伍管理方面,必须积极主动地协助党委做好领导班子监督管理、选拔任用等工作,发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协管的重要职责;对下级法院队伍素质提高和纪律作风问题必须负起必要的责任。在政事务工作方面,要强化政治纪律,对上级法院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必须不折不扣地积极落实。

  第九,要正确处理好从严治警与从优待警的关系。

  治国重在治吏,治吏务必从严。在队伍管理方面,必须坚持“严”字当头,把从严管理、教育、监督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各种坚决有力的措施,大力加强绩效考评和廉政考核,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加大违纪违法的查处力度,确保审判不出错,队伍不出事。同时,在当前审判执行任务艰巨,工作压力和难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必须把从严治警和从优待警有机结合起来,要全方位地体现从优待警,把关心干警政治上的进步、工作上的发展、生活上的关怀放在重要位置,落在实处。要建立完善教育、选拔和培训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为干警的学习、成长、提高提供机会。要把关心干警的生活和身心健康放在心上,在可能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为干警全身心投入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要正确处理好独立审判和自觉接受监督的关系。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重要的宪法原则,必须坚持。但独立行使并不等于不受监督。任何权力如果不受监督,就会出现腐败和权力滥用,审判权也不例外。因此,我们必须增强自觉接受监督意识,把人民法院工作置于党的领导、人大工作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之下,为人民司法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重大敏感性案件和重大问题必须向党委汇报,争取领导和支持。要完善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制度,继续推进代表、委员监督的规范性和常态化,纳入目标管理,促进公正司法。要进一步接受检察监督,共同维护司法公正。要尊重和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通过司法公开、新闻发布等方式,主动让更多公众了解司法工作,让审判权、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

  正确处理上述十个方面关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化,是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的有效展开,对于贯彻落实法治理念、践行核心价值观意义重大。但这些探索和实践也是初步的,不尽完善。我们将在学习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法院和全区政法各部门的工作经验基础上,取长补短,努力探索确立体现时代性、科学性、实践性和创新性的法院思想文化内涵,为贯彻法治理念、践行核心价值观营造良好的思想基础和文化氛围。(作者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责任编辑 张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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