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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本月试行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建立劳动用工基本信息,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于9月1日施行。

  据了解,劳动用工备案是指用人单位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用工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备案。我区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也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备案的主要内容有: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用人单位的用工状况、劳动合同管理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劳动者的个人信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用人单位薪酬信息等。其中,具备上互联网条件的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登录劳动用工备案系统自助备案;不具备网上备案条件的用人单位携带备案相关材料,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录入备案。

  与此同时,从9月1日开始,全区启动网上劳动用工备案工作。从2012年至2014年,用3年时间,实现全区劳动用工备案动态管理,建立统一的劳动用工基础数据库。(记者 郭俊楼)

[责任编辑 梁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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